内蒙古自治区小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细则
一、 会员资格的确认:
1、团体会员必须是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不论公立、私立);或有健全组织机构并经常开展活动的青少年文学社团;或内蒙古各盟市、旗县市小作家协会;或愿意支持小作家协会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2、团体会员需由会员单位指定一人作为代表人,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二、 团体会员条件及权益:
符合会员资格的学校、社团及企事业单位,凡愿意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缴纳年度会费(490元/年),或者个人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准确登记单位情况,即可成为小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每年定期在《小作家》杂志、小作家网站及《小作家协会会员手册》上刊出全体团体会员单位及单位负责人、指定代表人名单;
2、会员单位可获颁“内蒙古自治区小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铜匾1块;
3、在《小作家》杂志上刊出部分优秀团体会员单位形象彩页(或黑白页),宣传单位的突出成绩及单位领导的形象;
4、每年定期(至少一次)派专家赴会员单位为教师、学生、家长讲学或指导校报校刊的编辑;
5、可获赠《小作家》杂志一份和其它相关的图书资料,小作家协会最新活动通告;
6、会员单位将优先参加协会每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和主办的有关活动。对协会的发展战略提出意见或建议,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同时,可与小作家协会联合举办一些特定内容的活动;
7、对会员单位提供的稿件,《小作家》杂志社将根据具体情况优先予以刊登;
8、自由申请参加或退出协会。
三、 团体会员行为
1、会员需准确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资料变更应及时与协会秘书处沟通。
2、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铜匾;
四、 其它条款:
1、内蒙古自治区小作家协会的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路318号内蒙古文联办公大楼212室。(010010)电话:0471——6934536 4921891
2、小作家协会对本章程所列条款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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